四、继续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
(十五)提高消防监管能力。要完善公安机关“全警联勤”整治火灾隐患工作机制,加强市、区(县)公安消防机构、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工作,深化消防政务公开、消防行政许可改革和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,采取消防便民利民新举措,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、消防监督规范执法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、社会消防创新管理的水平。
(十六)增强消防救援能力。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高层建筑、地下空间、石油化工等特殊复杂火灾的灭火技战术研究,完善各类灭火救援预案,进一步掌握辖区道路水源、重点单位、灾害类型、处置程序、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,加强空勤、水域、搜救犬等应急救援专业队和特勤攻坚力量建设,强化复杂恶劣环境适应能力和先进装备应用能力的特训,打造“忠诚可靠、服务人民、竭诚奉献”的公安消防队伍,确保关键时刻发挥作用,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。
五、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
(十七)严格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。要将消防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,科学设定考核评价的项目、指标和方法,实行年初责任签约、全程跟踪督办、年底考评通报等举措,确保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、基础建设、宣传教育、综合治理、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落到实处。每年1月10日前,各区(县)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区(县)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。
(十八)严格消防工作问责追究。各级政府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,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义务,未依法履行,导致火灾隐患突出、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
上海市人民政府
二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