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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通字[2009]46号文件: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通知

  第七条 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,除采用涂料外,应采用不燃材料。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,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。

第三章  屋顶

  第八条 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.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,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;其他情况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。
  第九条 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、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,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。
  第十条 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。

第四章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

  第十一条 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,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。

第五章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

  第十二条 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  (一) 保温材料进场后,应远离火源。露天存放时,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。
  (二)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,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。
  (三)可燃、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,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,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。
  (四)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,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。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,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。
  (五)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、热粘结法施工。
  (六)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,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。
  (七)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,应避开高温环境。施工工艺、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。
  (八)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,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。
  (九)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。
  第十三条 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:
  (一)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、凹槽、平台等,不应堆放可燃物。
  (二)火源、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、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并应加强对火源、热源的管理。
  (三)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、钻孔等施工作业。确需施工作业的,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,并应在施工完成后,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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