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岩棉行业准入条件
(二)项目应获得投资、土地、环保、安全、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。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。项目投产前,要经省级工业、投资、国土、环保、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。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,应责令整改,不得投入试生产。
(三)各级工业和环保、质检、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辖区内岩棉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岩棉生产企业名单,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。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。政府采购应选择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。

八、附则
(一)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所有的岩棉生产企业。
(二)矿渣棉生产企业,除产品质量执行GB/T11835《绝热用岩棉、矿渣棉及其制品》、GB/T19686《建筑用岩棉、矿渣棉绝热制品》外,其他应按照本准入条件执行。
(三)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,凡是不注日期的,按其最新版本执行。
(四)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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